(2015)庐执字第025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东华与杨正兵、胡丽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华,杨正兵,胡丽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519-1号申请执行人:马东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杨正兵,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胡丽鹃,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东华与被执行人杨正兵、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且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