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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兵与章东升、丁庆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章东升,丁庆敏,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章东升,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丁庆敏,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章东升、丁庆敏、铜陵诚达尔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章东升在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保证金68287元,并已被本院作出的(2015)郊民保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章东升在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证金68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