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马丽莉申请宓宓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543号原告马丽莉,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宓宓,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张晓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莉诉被告申请宓宓、张晓峰诉讼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马丽莉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莉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