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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陆某某、贾某某重婚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陆某某,贾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代刑初字第124号自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州市xx区xx乡xx村。被告人陆某某,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忻州市xx区xx乡。被告人贾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代县xx镇xx村。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陆某某、贾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某某的控诉缺乏罪证,现亦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陆某某、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春凯审判员  张俊平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