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姬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亮,姬学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813号原告张红亮,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被告姬学明,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亮与被告姬学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亮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军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