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胡彬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彬,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3969号原告胡彬,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林兴茂,长春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营业地址:九台市地下金街梦中童话商铺.原告胡彬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彬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兴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彬诉称,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万元的货物,2014年8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34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约定2015年12月末付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34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伟未出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至2014年8月28日共计欠货款9343元,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现因被告未给付此款,原告来院告诉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货款金额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日一次给付原告货款9343元。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广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