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洪色华与林汉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色华,林汉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1770号原告洪色华,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告林汉池,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色华诉被告林汉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色华基于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汉池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色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洪色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魁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新宝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