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28号原告: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上投华城1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金小平。委托代理人:汪之雄,公司员工。被告: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斌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