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特格西都楞与布仁乌力吉、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格西都楞,布仁乌力吉,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871号原告特格西都楞,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布仁乌力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雪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格西都楞诉被告布仁乌力吉、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格西都楞撤回起诉。已减半收案件受理费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 柴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