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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瑞清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62号罪犯林瑞清,外号“牛宅弟”、“小弟”,男,1992年1月9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97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其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瑞清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瑞清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8.2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瑞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瑞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