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瑞宝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瑞宝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47号罪犯王瑞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五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瑞宝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7月1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瑞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瑞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瑞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瑞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