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饶正福诉范家福、罗家芬相邻通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正福,范家福,罗家芬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926号原告饶正福,男,生于1969年2月18日,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昌,弥勒市巡检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家福,男,生于1964年2月10日,彝族,农民。被告罗家芬,女,生于1965年8月22日,彝族,农民。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俊,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正福诉被告范家福、罗家芬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正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正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饶正福承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