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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肖池富与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池富,江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138号原告肖池富,男,汉族,1944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启才,江安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安县人民政府,地址:江安县竹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明明,江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刚,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池富诉被告江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安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池富及委托代理人吴启才,被告江安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王永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池富诉称:肖池富是江安县柴家渡的被拆迁户,由于对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江安县政府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经江安县人民法院协调,2013年5月27日,肖池富作为乙方与甲方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征补中心)签订了《江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确定调换房屋面积共480平方米,并约定交付被征收房屋18个月内甲方交付调换房给乙方,逾期未交付的,按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支付超期过渡费,并按双方交房的实际时间结算。协议签订后,肖池富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补中心后一直在外租住,但征补中心一直没有给付过渡费。2015年1月,肖池富要求征补中心给付过渡费时,征补中心才按每月3200元加20%的逾期过渡费给付2015年1月至6月的过渡费。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共19个月的过渡费分文未付,征补中心应当给付肖池富这19个月的过渡费6.08万元。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超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的规定,江安县政府应当补发2015年1月至6月的超期过渡费15360元(3200元/月x80%x6月)。故请求判令被告江安县政府给付19个月的安置过渡费6.08万元、给付超期过渡费15360元,并由江安县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肖池富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请判决被告江安县政府给付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过渡费6.24万元(800元x4套x18月+3200元x1.5倍),给付2015年1月至12月的超期过渡费8.736万元(3200元x5月x1.5倍+3200元x12月x2倍+3200元x1月x3倍-23040元)。原告肖池富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肖池富的主体身份。2.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附属设施结算表、现场勘测记录表、附属设施清单、征收补偿决定书、柴家渡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证明江安县政府对肖池富房屋拆迁的时间、调换房屋4套共480平方米,还房时间、赔偿附属设施以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3.征收公告、征补中心通知、催告书、法院听证通知书;证明被告江安县政府主体适格。4.肖池富所写陈述,证明拆迁过程。5.测绘公司和肖池富自制房屋平面图各一份、照片若干;证明被拆迁前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状况。被告江安县政府答辩认为:一、江安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补偿中心是江安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对具体的房屋评估机构选择、清点财产、接收并负责拆除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资金、交付安置房等均应由征补中心来实施。肖池富与征补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其认为产权调换协议履行不当,应当以征补中心为被告,江安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肖池富要求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共19个月及2015年1月至12月间的超期过渡费理由不能成立。协议约定的过渡期为18个月,即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过渡费在协议签订后即向肖池富支付,2015年1月至6月的过渡费肖池富已经领取,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过渡费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肖池富的账户。三、协议约定的过渡费为6元/平方米,2015年也应当按此标准支付。被告江安县政府提供了以下证据:1.产权调换协议,证明肖池富与征补中心达成了产权调换协议。2.补偿结算表、附属设施结算表;证明征补中心与肖池富就补偿金额计算的数据。3.领条、银行卡、国库支付中心进账通知单;证明征补中心已经支付了肖池富补偿款12万元。4.江机编发【2011】29号文件,证明征补中心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节选),证明征补中心的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6.2015年1月至6月过渡费打卡表、2015年7月至12月过渡费打卡统计表、2016年1月至6月过渡费结算表、征补中心交工行代发明细、国库支付中心进账通知单;证明征补中心已向肖池富支付过渡费至2016年6月。经庭审质证,被告江安县政府对原告肖池富提供的证据2中的附属设施清单有异议,因附属设施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补偿到位,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5中房屋平面图应以测绘公司绘制图为准;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目的。本院认为,肖池富提交的证据2中的附属设施清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5中肖池富自制测绘图来源不合法,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双方均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肖池富对被告江安县政府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肖池富认为征补中心不是合法的适格主体,江安县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适格;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签名不是肖池富本人所签;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6的证明目的有异议,2015年1月至6月的过渡费23040元确已领取,但并未领取其他时间段的过渡费。本院认为,被告江安县政府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6,形式上客观真实,实质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虽然肖池富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但经法庭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江安县政府作出【2012】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征收人肖池富位于江安镇一社区柴家渡35号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3年5月27日,肖池富作为乙方与甲方征补中心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柴家渡宗地:第120号)。协议第一条约定:肖池富调换房屋面积480平方米(120平方米×4套),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调换安置房价款品跌后(即附表1与附表2),确定金额为120000元,由征补中心在肖池富交付被征收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第五条约定:甲方应在乙方交付被征收房屋18个月内交付调换房给乙方,逾期未交付的,甲方按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支付超期过渡费,并按双方交房的实际时间结算。该协议附表1中载明被征收人应补款30420元,应进款为搬迁费480×6×2=5760元、临时安置过渡费480×6×18=5184元、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92820元,品跌后应领款120000元。肖池富于2013年5与27日出具领条通过银行转账领取了补偿款120000元。另查明:征补中心为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江安县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主管部门)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对征收住宅的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每月6元/平方米,但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过渡费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至征收人交付调换房屋后止。2015年1月至6月,征补中心向肖池富支付了过渡费23040元,肖池富已签字领取;2015年7月至12月的过渡费23040元和2016年1月至6月的过渡费23120元,征补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划入征补中心为肖池富办理的工行账号,肖池富因对过渡费金额有异议,一直未领取征补中心为其办理的工行卡。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征补中心是江安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肖池富与征补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因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以签订协议的征补中心为被告,江安县政府不是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肖池富以江安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池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福均代理审判员  刘俊路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