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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905号原告崔某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