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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新平、付筱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平,付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平,男,出生1978年9月13日,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付筱辉,男,出生1958年2月22日,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黄新平申请付筱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付筱辉应支付申请人黄新平案款20900.0元,承担执行费21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11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筱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4执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