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明轩申请丛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轩,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5号申请执行人:蔡明轩,女,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丛刚,男,汉族,集安市人,集安市云峰发电厂工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明轩与被执行人丛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明轩以被执行人丛刚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刘振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