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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罗斌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6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斌斌,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号。2013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斌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罗斌斌在本市云岩区浣纱路鑫力眼镜店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扒窃其单肩包内手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1元、身份证及银行卡六张。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罗斌斌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罗斌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罗斌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罗斌斌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及出具的领条,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斌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人民币151元等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斌斌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斌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斌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