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魏家友与张礼文、雷天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友,张礼文,雷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魏家友。被执行人张礼文。被执行人雷天琼。申请人魏家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礼文、雷天琼的银行存款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代荣龙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