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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魏家友与张礼文、雷天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友,张礼文,雷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魏家友。被执行人张礼文。被执行人雷天琼。申请人魏家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礼文、雷天琼的银行存款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代荣龙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