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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陆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陆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319号原告姜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陆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