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陆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陆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319号原告姜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陆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