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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肖小平与彭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成刚,肖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成刚,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小平。上诉人彭成刚因与被上诉人肖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彭成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彭成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成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彭成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汝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