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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施国靖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国靖,男,1992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2015年8月8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国靖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雨城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施国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施国靖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200元”。施国靖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查阅了案卷、讯问了上诉人。审理期间,施国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国靖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国靖撤回上诉。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勇审判员 严 宏审判员 李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芯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