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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昆明亚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亚赛商贸有限公司,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亚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佳湖新城3-1-301号。法定代表人向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区万利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颖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明亚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5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亚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但经审查,不符合缓交条件,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上诉人昆明亚赛商贸有限公司又未在人民法院另行指定其缴费的期间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明亚赛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跃光审 判 员  廖书茵代理审判员  许伟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麦远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