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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493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被告谷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慧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