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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1与董×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1,董×2,董×3,董×4,董×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436号原告董×1,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被告董×2,女,1934年4月10日出生。被告董×3,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被告董×4,女。被告董×5,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1与被告董×2、被告董×3、被告董×4、被告董×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1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董×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