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迟金会与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金会,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81民初1173号原告迟金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书伟。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青田,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迟金会与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金会诉称:2013年我为被告村委会建设村委会办公室,被告分两次支付我9000元劳务费后,尚欠9680元劳务费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我劳务费96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建设村委会办公室,原告包某工承建了被告的该办公室。房屋建好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劳务费,下余14680元劳务费未支付,被告于2013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欠据载明:“欠迟金会盖房款1468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3月又偿还了原告5000元,下欠968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2、本院对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主任杨青田的调查笔录一份。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接受劳务者应依法支付劳务者报酬。原告为被告建设房屋付出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并出具了欠劳务费的欠据,原被告间的劳务合同成立,被告欠原告劳务费9680元事实清楚。作为接受劳务方,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68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彭店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迟金会劳务费9680元。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苑学新人民陪审员 郑瑞山人民陪审员 栾玉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