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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周跃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周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敏,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周跃银行卡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