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李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印新,住敦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李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印新在监狱服刑,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清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