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洪德群、李永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洪德群,李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洪德群。被执行人:李永玲。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德群、李永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伟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德群、李永玲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3元(其中货款本金18000元,案件执行费172元,诉讼费131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