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冯树凯与张玉琴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凯,张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24号申请人冯树凯,男。被执行人张玉琴,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冯树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冯树凯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玉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琴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