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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晓慧与被执行人申凤林、兰天、陆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慧,李福荣,申凤林,兰天,陆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贾晓慧,女,58岁,蒙古族,退休,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福荣,男,62岁,汉族,退休教师,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申凤林,男,58岁,汉族,干部,现住巴林左旗林。被执行人兰天,男,43岁,汉族,干部,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陆冬梅,女,43岁,汉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陆冬梅、李福荣、兰天、申凤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冬梅、李福荣、兰天、申凤林履行给付642500元,诉讼费10225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8825元,但被执行人陆冬梅、李福荣、兰天、申凤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冬梅、李福荣、兰天、申凤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申请人李福荣在碧流台信用社代发的工资52000元。二、划拨被申请人申凤林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中介桥)代发的工资44000元。三、划拨被申请人兰天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中介桥)代发的工资30500元。四、划拨被申请人陆冬梅在中国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中介桥)代发的工资30500元。五、上述被执行人账户划拨后全额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