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许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276号原告: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法定代表人:俞水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建,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原告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何 琼人民陪审员 苏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