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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许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276号原告: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法定代表人:俞水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建,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原告六安市西都百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何 琼人民陪审员  苏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