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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姜国荣与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李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荣,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李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姜国荣,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蛟河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陆启国,镇长。被执行人李零,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姜国荣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李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国荣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李零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政府、李零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姜国荣未受偿金额为1790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