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闫永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永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59号罪犯闫永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6)青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永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赔人民币十六万二千零四十五点四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鲁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0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31年8月26日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闫永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永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闫永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闫永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永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