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83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周晨晨与潘益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晨晨,潘益华,潘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362号之四原告周晨晨,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潘益华,女,1969年5月3日出生。被告潘敏,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晨晨与被告潘益华、潘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潘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320号楼31层320-03房产,被告潘益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三区19号楼305号房产,被告潘益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三区20号楼1401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潘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320号楼31层320-03房产。二、查封被告潘益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三区19号楼305号房产。三、查封被告潘益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三区20号楼140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斌人民陪审员 张江超人民陪审员 齐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迎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