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殷凤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凤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37号罪犯殷凤娟,女,汉族,高中文化,1962年7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镇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凤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6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殷凤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3月12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7月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9)、(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213号、第7076号、第4009号、第60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殷凤娟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殷凤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殷凤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大帐消费情况、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凤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凤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