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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徐小达与汪大明、俞国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达,汪大明,俞国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303-2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达。被执行人汪大明。被执行人俞国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小达人民币1584562.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8245.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大明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艮山福居1幢2单元4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