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金百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庆祝、刘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百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纪庆祝,刘素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2民初2628号原告广州金百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旌俊,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承来,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庆祝,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辽中县,系辽中县茨榆坨镇政府城建办工作人员。被告刘素艳,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辽中县,系茨榆坨镇佳佳渔药商店负责人。原告广州金百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庆祝、刘素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国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金百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晏承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庆祝、刘素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有多次义务往来关系。2013年12月2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百分之五鲤鱼、草鱼预混料》,核款81,945.00元,当时写下欠条一份,有二被告签名,原告付货完毕。二被告于2014年底偿还5,000.00元,尚欠76,945.00元,当时言明2015年5月底还清。到2015年5月底二被告没还,原告几次派员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暂无钱支付,再等1个月”为由搪塞,近期原告又派员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还是以“无钱给付”拒绝给付原告。原告无奈,为使自己单位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害,现起诉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判决。被告纪庆祝、刘素艳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2月2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百分之五鲤鱼、草鱼预混料》,核款81,945.00元,当时刘素艳写下欠条一份,并签下二被告名字,未约定利息,于2014年12月二被告偿还原告5,000.00元,尚欠76,945.00元,当时言明尚欠款于2015年5月底还清。到期后二被告仍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暂无钱支付为由拒绝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饲料款76,945.00元,并要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纪庆祝、刘素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尚欠饲料款76,9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庆祝、刘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广州金百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76,94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3.00元,减半收取861.50元,由被告承担,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金百合饲料科技有限公司86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