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积活与容秋平、黄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活,容秋平,黄游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734号原告陈积活,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27X。被告容秋平,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身份证号码:×××1428。被告黄游琳,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积活诉被告容秋平、黄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积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5.00元减半收取为402.50元,由原告陈积活负担。审 判 长 邵伟星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