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继忍与陈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忍,陈家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025号原告王继忍。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陈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忍与被告陈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继忍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