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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朋与桑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桑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963号原告:张朋,男。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诉被告桑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