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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琴申请执行任海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琴,任海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任海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赵琴与被执行人任海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5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海齐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海齐在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