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绍坤、李素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380号原告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绍坤。被告李素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绍坤、李素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表示不再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原告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绍坤。被告李素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绍坤、李素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表示不再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