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院(2012)苏民六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俊颖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