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美君与吴顺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君,吴顺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徐美君。被执行人吴顺晓。原告徐美君与被告吴顺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美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顺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美君未实现债权24.2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吴顺晓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8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