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黄镜卓,吴少桃,张汉江,黄细章,张宝霞,吴灿辉,黄世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87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XX房、XX层整层。负责人周伙荣。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工业区XX号XX。法定代表人黄细章。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委会XX工业区XX号XX。法定代表人黄镜卓。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法定代表人张汉江。被执行人黄镜卓,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少桃,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路**座XX,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汉江,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细章,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路**座XX,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宝霞,女,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灿辉,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村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世盛,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909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达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悦海贸易有限公司、张汉江、黄镜卓、黄细章、张宝霞、吴灿辉、吴少桃、黄世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融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合同》、2015年7月20日《南方日报》《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及《债权转让证明》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原告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骏盟贸易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9098号。在执行过程中,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华融公司于2015年6月2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判决项下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的债权转让给广东华融公司(资产交易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并于2015年7月20日以登报形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顺德农商行乐从支行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债权转让证明》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广东华融公司因此取得(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截至2015年4月30日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广东华融公司取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909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909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惠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