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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魁某某与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魁某某,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613号原告魁某某,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某镇,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火某某,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魁某某诉被告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魁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魁某某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