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董业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民特52号申请人:王志文。法定代理人:董业荣,系王志文祖母。申请人王志文要求宣告祁木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志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称,其母祁木兰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特向本院申请宣告祁木兰失踪。审理查明,祁木兰,女,成年,2002年经人介绍与申请人王志文的父亲王成祥相识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2006年11月14日生申请人王志文。2011年4月4日王成祥溺水死亡。2011年10月祁木兰离家出走,祁木兰没有留下任何财产,没有留下身份证,未在当地落户,申请人王志文及其家人以及其所在村委均不知祁木兰的娘家在何地。虽经申请人家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全力查找,但祁木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王志文与其奶奶相依为命,生活困难,需要得到社会救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祁木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祁木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祁木兰离家出走已四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家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全力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志文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祁木兰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祁木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秀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