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小勇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1486号罪犯李小勇,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404元,且该罪犯犯五罪,属严重暴力犯罪,综合上述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勇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31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