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1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优彩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优彩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彩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彩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优彩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3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6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5月15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保全费1102元,合计2415元,由被告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17852元,执行费1668元,共计119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51.9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668元后,剩余1083.92元;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苏州高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坐落于常熟市支塘镇的房产,因上述房产存在抵押,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本院对上述房产暂无处置权。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辛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