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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艳与被执行人赵彩霞、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艳,赵彩霞,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艳,女。被执行人赵彩霞,女。被执行人王秀梅,女。申请执行人王宝艳与被执行人赵彩霞、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借款本金。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江江 来源: